房产分割案例: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是否能撤销?
2022-03-29

房产分割案例: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是否能撤销?

 

原创 王福玲&夏宇 

 

引言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孩子所有,但两人领取离婚证后,男方反悔,想要撤销赠与,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放

 

小于和小高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唯一一套房屋归年满14周岁的儿子所有,待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去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小高离婚后不愿意将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孩子,也不愿意去配合前妻小于去办理过户手续,反而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赠与,由法院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小高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464条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1、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赠与并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赠与的规定。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在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方可撤销。本案中,小于和小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阻却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都系自愿签署,因此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实际上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夫妻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所以这种存在于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遂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提示与建议

 

1、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条款的成立特别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子女赠与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2、父母虽然离婚了,但与孩子的关系永远不会变,把财产赠与给孩子,并非是自己吃亏,而是对孩子的付出和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