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案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篇
七、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04月24日修正):第五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9.《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第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2010年12月1日修订):全文。
【指导案例】
1.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
案例索引:见《最高法院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2.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须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
案例索引:见《最高法院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3.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侵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对涉案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见《最高法院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4.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例索引:见《最高法院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5.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
案例索引:见《最高法院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6.穆大红、李长华、陈良诉南阳市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432号)
裁判要旨:就住宅楼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情形,开发商在购房时未告知一楼业主的,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在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采取隔音、隔磁防护措施,对一楼住户产生噪音污染,开发商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见卢国伟、尹秋怡:《住宅楼地下室安装配电设备致噪音污染侵权的判段标准》,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期(总第649期)。
【裁判规则】
在没有国家规定的领域,仍然可能构成对相邻关系的侵害。
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判断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或施放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相邻权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规定须以存在明确的“国家规定”为前提,在没有国家规定的领域,或者争议的当事人不属于既存国家规定调整的对象等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或者弃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尽管《物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仍然可能构成对相邻关系的侵害。此种情形下,只是判断标准无法依据国家现定,而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利益衡量。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2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