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案例: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纠纷篇
六、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2012年修订):4.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3月11日修订):1.0.5.4;5.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2年10月1日修订):全文。
【指导案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要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还包括承租人在内的用益物权人。出租人在承租人承租的房屋旁近距离建楼房,影响承租人承租房屋的采光、通风,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犯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1期(总第75期)。
2.罗太芬等诉四川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泸民再终字第94号)
裁判要旨: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行为并不能排除建设单位对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建设公司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房屋的通风、采光,客观上对房屋所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二集。
3.尤祖国诉河南省桐柏县粮食局相邻关系侵权纠纷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要旨:建造建筑物,虽然办理了建筑规划许可证等合法修建手续,但违反关于建筑物间距的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的,受害人仍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第151—159页。
4.孟昭风等诉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邻采光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终字第745号)
裁判要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系强制性国家标准,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系行业标准,只有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或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参照适用,故应优先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妨碍邻地采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6页。
5.郑州服装工业集团公司与河南省商城大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就相邻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建筑物间距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建造方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和建筑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擅自缩短建筑物间距的,属于违约、违规行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2001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2—44页;另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2卷(总第6卷),第260—266页。
【裁判规则】
1.判断妨碍通风、采光、日照,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标准。
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284页。
2.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性规范,可以作为办案参考。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应当作为判断通风、采光、日照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规范,在不与国家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通风、采光、日照妨碍的参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3.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
相邻建筑物之间,因后建的建筑物修建时未能留出足够间距等原因,导致后建的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未能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先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对后建的建筑物并不构成妨碍。
规则索引:见杜豫苏主编:《物权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2014年版,第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