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案例: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纠纷篇
2022-03-29

相邻关系案例: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纠纷篇


五、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97条。

 

【裁判规则】

 

1.确有需要临时使用邻地的,相邻权利人即应提供便利。

 

因修建施工、铺设管线等,确有需要临时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应当允许,不得以给自己带来某种不便或者损失为由加以拒绝,也不得故意刁难或阻挠。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2.临时使用邻地人可以与相邻权利人订立邻地使用协议。

 

双方可以约定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等。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利用期限届满,相邻权利人可以通知不动产权利人限期撤离。不动产权利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后果。但违约并不导致相邻权的消灭,不能以违约为由否认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3.审理临时使用邻地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案情,综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要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依据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邻权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相邻权。临时使用邻地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应当能够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相邻权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损失,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