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案例: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以及相邻通行篇
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98条、第99条、第102条。
【裁判规则】
1.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2.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一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四、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0条、第101条。
【指导案例】
1.邓世贵诉王后年、薛庆良、钱友强相邻通行纠纷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06〕滁南民一再初字第01号)
裁判要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虽因生活需要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但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无权要求相邻方支付占用通道的土地使用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一集。
2.陈江诉陈地相邻通行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623号)
裁判要旨:不动产一方以通行为理由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的,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动产的坐落符合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该通行便利的提供是必须的;该通行便利基于历史形成通道等原因必须由该另一方提供。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84—187页。
【裁判规则】
1.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以必须为限。
“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页。
2.邻地通行权与临时使用邻地权利不同。
第一,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但仅是路过性质,而临时使用邻地则是临时使用一定时间的他人的土地。第二,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而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事先由相邻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使用邻地的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等,用完后及时撤出。第二,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给他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而在临时使用邻地关系中,违约的相邻权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因此剥夺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页。
3.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