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案例:违规搭建玻璃房二审改判拆除
2022-03-29

 

相邻纠纷案例:违规搭建玻璃房二审改判拆除

 

前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帮衬、和睦相处。然而当发生矛盾无法调解时,我们也需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1案情简述

 

2006年,市民陈某与林某分别购买了温州某小区的房子,陈某为401室,林某为301室。房子装修入住后,楼上的陈某发现三楼的林某给原本的露天阳台搭建了玻璃棚,遮挡了陈某家的视线,且经常积起生活垃圾无法清理,严重影响了住房品质。

 

为此,陈某与林某家多次沟通,要求拆除顶棚,可始终未果。此心结纠结了10年,双方又因其他事项发生矛盾,本案就此引发,且到了不可调解的地步。

 

陈某遂即委托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张新律师代理本案件,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林某立即拆除顶棚,恢复露台原状。

 

02一审代理意见与结果

 

【一审代理意见】

 

被告林某将其室外原有露天阳台违法改造,利用原告的墙体在紧贴着原告大厅窗户的正下方搭建了长约6米,宽2.5米的玻璃顶棚,多方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被告采用金属骨架横梁楔入原告的墙体,必然会给原告住房墙体逐渐造成裂缝的安全隐患,违反《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之规定。

 

2. 被告搭建的顶棚给入室盗窃或者入室抢劫提供便利,让原告一家时时担心,构成对相邻原告的侵权。原告无奈常年紧锁窗户,使得室内空气不流通,影响生活环境。

 

3. 被告违法搭建的顶棚,每逢下雨天,雨水击打顶棚嘀嘀哒哒的声响经常干扰原告一家睡眠。被告违反《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利人因噪声、 用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规定。

 

4. 被告违法搭建顶棚,顶棚上垃圾及污垢长期无人甚至无法打扫,原告大厅窗下脏、乱、差,严重影响原告家庭清洁卫生环境,违反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弃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5. 被告违法搭建顶棚严重遮挡了原告大厅的景观视野,甚至影响了该房产价值。

 

6. 违法搭建的顶棚是玻璃材质,外界光线时常反射入原告大厅内,致使原告白天必须拉上窗帘抵挡非自然光。

 

7.被告违法搭建顶棚也违反了《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大大降低了生活舒适度,进而影响原告及家人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被告搭建的玻璃顶棚对原告大厅窗台外的景观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原被告为相邻关系,应互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综合考虑被告搭建玻璃顶棚的必要性及其对原告专有部分所加损害的程度等,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03二审代理意见与结果

 

【二审代理意见】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和乐律所张新律师代理其二审,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代理意见为:

 

1.涉案房屋所有业主均在购买入住小区时签署了《业主公约》《承诺书》等,一审法院忽略与审理案件事实相关的重要证据,从而作出错误判决。

 

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搭建顶棚客观上对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却认为上诉人需负有容忍义务。一审未考虑不动产使用中相邻方容忍义务的适用基础,错误理解法律,扩大了容忍义务适用范围。

 

 

4.一审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有违司法的可预见性及稳定性原则。

 

【二审判决结果】

 

容忍义务应当限于合理的限度、相邻关系中妨碍行为的判断,被上诉人搭建违章顶棚已经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同时还违反了《业主公约》, 显然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容忍限度,因此不在容忍义务的范畴。否则容忍义务就全部否定了法律赋予上诉人的不动产权利,只有义务。因此一审法院以容忍义务为由判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结果: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林某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房屋北面露天阳台上方的玻璃顶棚。

 

04律师结语与建议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物权法》未具体罗列哪些情形构成相邻权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相关关系之间的合理利用范围和容忍义务范围的边界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各方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实践的应用。

 

相邻关系物权之争作为最常见、最突出的邻里矛盾之一,建议相邻关系的各方应本着《物权法》的原则,即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出现纠纷时,各退一步,理清和明确界限。自己不能协调的情况下,不要激化矛盾,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

 

作者:张新 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