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案例:业主未入住房屋,可以相应少交费?
2022-04-04
物业纠纷案例:业主未入住房屋,可以相应少交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以及与徐某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因徐某未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催交未果,诉至法院。徐某抗辩称其购置房屋后仅使用不到一年时间即空置,应当按照50%-70%的比例收取物业服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徐某提出案涉房屋仅使用不到一年即空置至今,应按50%-7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无就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如何收取进行约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已入住且已实际使用案涉房屋,故徐某的该项主张既无合同依据,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和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它不是基于对物业的实际使用而产生的,在业主没有使用房屋的前提下,物业及其周边环境仍然需要被维护,以保证业主能够正常行使权利,业主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