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实务:审判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2022-03-29

动迁安置实务:审判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原创 程苗苗律师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在至正研究公众号中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裁判要点》。

 

该文由二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姚倩芸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二中院近年审结的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中常见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份额的明确、公房征收中签约代表的法律地位及“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把握、私房征收中房屋使用人的地位及非居住部分征收利益的分割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本团队结合过往代理过的公房征收案件,就以上文章中关于认定同住人时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做一个解读。

 

原文引用

 

问题:《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相关规定中,“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如何把握?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概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程苗苗律师团队解读

 

虽然以上问答中已经对“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做了比较清晰的解读,但可能大家还是把握不准。

 

那么我们进一步简化翻译后如下:

 

Vol.1

 

实际居住与户籍在册要一致。

 

什么意思呢?

 

我们经常会遇到,有些人他在房屋内住的时候户籍是不在册的,而后来户籍迁入后人又不在房屋里住。

 

那这种情况下,哪怕实际居住的时间连续有一年,也不能认定为“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Vol.2

 

征收前最后一次户籍迁入后并实际居住。

 

还有一些人,他们早年户籍在册并且也实际居住过较长时间。

 

但是呢,之后因为各种原因户籍迁出了,后来过了几年户籍再次迁入直至房屋被征收。

 

但第二次(或最后一次)户籍迁入后未再实际居住,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很难认定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我们2019年在黄浦法院代理过一个案件。

 

房屋来源于父母早年分房,父母均已过世,承租人是妹妹,哥哥户籍在册,哥哥要求认定自己为同住人。

哥哥确实也是在涉案房屋中生活多年直至知青到外地去,后来知青回沪也直接落户到涉案房屋中并实际居住。

只是后来因福利分房户籍迁出了,再后来几年后户籍再次迁入,迁入后未再实际居住。

法院认为不属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

 

Vol.3

 

不是必须在房屋征收前一年居住。

 

比如说,涉案房屋是2020年征收,而实际居住是2011年至2013年,连续居住了两年,且居住的这两年期间户籍也同时在册。

 

之后直至房屋征收,户籍再未迁出去过,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但如果2013年之后户籍迁出了,在征收前又迁入了,那么这就很难认定“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了。

 

Vol.4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需要“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这里有「长期」、「连续」、「稳定」的居住一年以上。

 

如果只是偶尔探亲等过来小住,并没有将涉案房屋作为居住地长期连续居住的,也不算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Vol.5

 

未成年时期或婴幼儿时期居住,长大成人后不再居住,那么是否能被认定?

 

此种情况,需要根据他居住时的法定监护人是否被认定为同住人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一般情况下也很难被认定,因为未成年人的居住问题是由其监护人负责解决的。

 

之前我们代理过一个案件。

 

对方一直坚持“其中一个户籍在册人员是在她刚出生的一个月里(妈妈坐月子期间带她一起住)在房屋中实际居住的。”

 

最后法院未采纳该观点。

 

Vol.6

 

当然,这是针对公租房中在同住人认定时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而非私房征收,私房不存在同住人认定的问题。

 

总结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解读。

 

总体上来说认定起来还是比较严格的,法院重点关注的是是否把涉案房屋作为稳定居所居住,从而来与“空挂户口”做出区分。